一、监管指引
(一)投资顾问准入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设置了准入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如下准入要求对投资顾问进行尽职调查:①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②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③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④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⑤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⑥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⑦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限制与禁止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禁止行为包括:①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②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③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④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遵守如下规定:①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是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②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③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及以下时,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三)信息披露与报备
净值披露:①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②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③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结构化信托产品报备:信托公司按季报送上一季度开展结构化信托产品情况的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个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规模、分层设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比例限制、每个劣后受益人的名称及认购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