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问题

三、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问题

(一)信托登记制度

根据《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关于信托登记,目前存在如下两个层次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制度构建:(1)推动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平台;(2)信托登记制度的内容是“信托财产登记”,或者是“信托登记”。从《信托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属于特定信托财产的强制登记制度;信托登记的对象是特定的信托财产,比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船舶航空器等,资金信托则无须进行登记[3]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不仅仅是货币资金,更重要的还在于企业股权、房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如果委托人将企业股权、房产等财产或财产权委托受托人设立信托,需要办理信托财产权属变更手续,目前只能到工商登记部门或房屋管理部将企业股权、房产过户至受托人名下,这样就达不到信托公示的作用,不能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如果委托人不将企业股权、房产等财产或财产权过户转移,亦达不到信托公示的作用,同样不能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进行风险隔离。

(二)信托税收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信托的专门税收政策,在信托层面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信托税收问题执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比如,委托人将不动产委托受托人设立不动产信托,将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时存在诸如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动产流转相关税费;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将不动产分配给信托受益权人,在将不动产转移给受益权人时,同样存在不动产流转相关税费。

国外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能够规避税负,其中最重要的即规避遗产税。国家财政部于2004年起草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并于2010年进行修订,但是至今仍未正式出台。由于我国目前并不课征遗产税,也没有关于信托的专门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家族信托的避税功能并不显著。相反,因为我国对于因继承而进行的不动产权属变更不产生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动产流转相关税费。通过继承方式传承家族财富在税务负担方面反而比家族信托的要轻。

随着中国私人财富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希望移民海外。对于有海外移民计划的高净值客户,如果移民目的地征收遗产税,当其成为移民地居民后,亦需要承担移民地包括遗产税在内的税负,此时该类高净值客户就是利用家族信托的避税功能规避高额的遗产税。

(三)信托理念与信托机构

随着私人财富不断快速增长,家族财富的传承问题内在地推动了对家族信托的客观需求,但是信托的理念还有待于继续培育。信托公司是我国唯一合法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但是从整体实力、外部声誉等方面,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高净值客户的家族信托的需求通常会通过商业银行去寻求解决方案,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之禁止,使得商业银行自身不能直接向客户提供家族信托服务。商业银行及其私人银行客户、信托公司共同设立家族信托,其中私人银行客户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商业银行担任保管行和投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