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行情况

五、发行情况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发起试点阶段、暂停试点阶段、恢复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阶段。

(一)第一阶段(2005~2008年)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5年4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于同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阶段。

根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5年3月10日),2005~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了17款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企业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不良贷款,发起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二)第二阶段(2009~2011年)

2008年,美国雷曼兄弟倒闭而引起的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也随之处于停滞状态,银行间债券市场并未于2009~2011年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三)第三阶段(2012~2013年)

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于2012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得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后所发行的产品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正常类信贷资产。

根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5年3月10日),2012~2013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了11款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包括企业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发起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

(四)第四阶段(2014年至今)

自2014年开始,银行间债券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量出现井喷现象,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亦获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银监会于2014年11月印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将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制变更为资格审批+产品备案制。

根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5年3月10日),2014~2015年3月10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83款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包括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租赁债权,发起机构从原先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扩展至城商行、农商行和金融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