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规则
(一)业务准入范围
根据《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集合信托业务可以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单一信托业务可以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如果信托公司已经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但可以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变更信托合同,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并对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订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二)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1.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2.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3.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银信合作业务应当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
5.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三)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信托公司以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业务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因为证券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四)禁止行为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应当避免从事如下禁止性规定:
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3.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履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按期公布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信托公司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应详细披露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应当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影响情况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