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者保护

四、投资者保护

1.投资者保护机制

发起机构和发行载体应当在注册文件中约定如下投资者保护机制:

①信用评级结果或评级展望下调的应对措施;

②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③基础资产现金流与预测值偏差的处理机制;

④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⑤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相关保障机制及清偿安排。

发起机构和发行载体应在注册文件中还约定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出现特定情形的,召集人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2.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管

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基础资产应依照相关交易合同转让至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转让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账户,

发行载体由发起机构担任的,发起机构应在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约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