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一)基本资格条件

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①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②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③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④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账户/投资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⑤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⑥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⑦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受托人: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在任何时候不得少于5亿元人民币。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除上述法人受托机构外,还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包括:①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②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3.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包括:①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②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③ 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④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的特定资格条件包括:①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②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