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概述

一、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概述

(一)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最主要资金来源,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反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各家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投向之一。根据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银行贷款债务余额为55252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银行贷款债务余额为19085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银行贷款债务余额为26849亿元,银行贷款债务占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的比例超过50%。

银行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其中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公路建设、保障房建设、市政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2013年年报,该行2013年年末贷款余额为71483亿元,其中公路贷款和公共基础设施贷款占比分别为18.05%和19.31%。

(二)项目融资

1.BOT融资模式:BOT是“building-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民营企业融资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授予该民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该公共基础设施以收回投资并赚取相应的利润,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民营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2.TOT融资模式:TOT是“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经营管理,投资人在合约期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合理回报,并在合约期满后移交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3.BT融资模式:BT是指“building-transfer”的缩写,即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的融资模式。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12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了根据463号文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于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实需要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发行债券

1.地方政府债券

我国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时的地方政府曾被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比如1950年发行的“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以及“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在此之后,国家便取消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根据1994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冲击,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并推出了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为了增强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能力,国务院同意并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为以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债券名称为“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期)”。此后2010年、2011年度,财政部分别代理政府政府发行了多期地方政府债券。

财政部于2012年下发了《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行的试点工作。试点省市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期限可分为3年、5年、7年,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承销商应当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且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2.企业债券、债务融资工具

债券融资是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

【示例】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14宣建债”(证券代码124973),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9亿元,全部用于安徽宣城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基地基础设施示范项目。银行间市场债券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014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代码101460042),发行总额为3亿元,期限为3年。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1.信托融资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单一资金信托募集信托资金,通过股权、债权、买入返售等方式将信托资金注入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用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银行可以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或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将理财资金用于向政府投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信托资金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2013年6月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信托融资债务余额为7620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信托融资债务余额为2527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信托融资债务余额为4104亿元。

2.证券、保险、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1)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计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受托人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将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权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1]。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实际到位,以及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委托人投资于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如下投资比例规定:①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②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③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2)证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①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②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委托资金管理运用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也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能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投资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但是可以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地投资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重要方式,可以广泛应用于:①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等管网设备;②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交通设备和工程设备;③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所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如下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

(1)直租方式:融资企业指定租赁物的型号标准、价格以及产品设备供应商,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置指定型号和价格的设备并出租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按照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企业于融资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示例】

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交银租赁出资1.3亿元用于购买公交汽车,公交公司向交银租赁支付租金租赁交银租赁所购买的公交汽车,公交公司于租赁期满时取得所承租的公交汽车的所有权。

(2)售后回租方式:融资企业可以将经营性资产、设备、生产线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将经营资产、设备、生产线回租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将出售资产所得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建设。

【示例】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武汉地铁集团将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部分设备和车辆资产出售给工银租赁,武汉地铁集团在3年内可以向工银租赁提款20亿元用于武汉地铁4号线的工程建设;武汉地铁集团回租所出售的轨道交通1号线的部分设备和车辆,武汉地铁集团向工银租赁支付租金。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时,武汉地铁集团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和资产净残值后重新取得所承租的设备和车辆的所有权。

(3)杠杆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部分租赁设备的购置价款,同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用以支付剩余购置价款,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权)或者租赁设备质押/抵押给银行,融资租赁项下的担保权益、租赁设备的保险受益权转让给银行。杠杆融资租赁方式主要适用于购置成本非常高的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

(五)国债、外债等财政转贷

1.国债转贷

根据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规定,国债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国债转贷给省级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主要用于如下建设项目:①农林水利投资;②交通建设投资;③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④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⑤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

省级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息的资金来源是全省的综合财力:①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息;②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③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④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⑤其他资金。

2.外债转贷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财政部可以将上述统一筹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其中财政部为转贷债权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转贷债务人。转贷债权人为直接外债的债务人,承担直接外债合同下第一性还款责任;对转贷债权人直接承担契约性还款责任的机构为转贷债务人(根据转贷关系的不同,转贷债务人可以分为一级债务人、二级债务人等)。

(2)外债转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外债转贷款包括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和商业性外债转贷款。

①商业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直接借用商业性外债后,按照国家外债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使用该笔资金向特定境内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②政策性外债转贷款包括财政外债转贷款和财政性外债转贷款两类:

财政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对外谈判和签约,并由国家财政部门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财政性外债转贷款: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政府参与对外谈判和签约,并在其委托下根据政府协议等规定,由开展转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转贷款债权人(或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向境内其他机构继续发放的贷款。

(六)其他融资方式

1.应付未付款项

由于地方政府建设资金需求量很大,融资平台公司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融资,“打白条”就是融资方式的一种。除垫资施工、延期付款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赊销方式采购工程建设物资,从而形成应付未付账款。

2.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

如果融资平台公司因为银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控制等原因而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则该融资平台公司可以寻找能够获得银行授信的外部企业向银行贷款,抵质押担保措施由该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外部企业将获得的贷款资金以往来款的形式提供给融资平台公司。

通过外部企业进行的“借壳贷款”,融资平台公司通常会以“往来款”的形式进行记账;由于往来款科目的管理并不严格,因此“借壳贷款”的会计记账就没有银行贷款清晰,甚至还会出现漏报现象。融资平台公司甚至还会采取直接使用外部企业账户的方式,资金使用和还款都通过外部企业账户进行,这样就无须以“往来款”的形式将外部企业的贷款划入自己的账户。

3.垫资施工、延期付款

地方政府将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己垫资施工,从而形成地方政府的工程欠款债务。垫款施工有三个深层次的原因:第一,建筑企业因自身相对“弱势”,为了获得工程项目,不得已接受垫资施工的要求;第二,建筑企业为了赚取垫资施工的高息回报,而甘愿承担拖欠工程款的风险;第三,建筑企业的领导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某种关联的利益。

4.集资

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提供财政担保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通常会采取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等形式,比如①融资平台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亲友等社会公众集资,并将集资资金认购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将集资资金投向融资平台公司;或者②融资平台公司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亲友等社会公众集资,并直接将该集资资金用于其名下的建设项目,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向社会公众偿付本息。

根据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集资债务为373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集资债务为38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集资债务为394亿元。财政部于2009年11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明确禁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