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

一、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

(一)基本交易结构

(二)监管政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44号):

1.拟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依据其公司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因素逐一核准该项业务资格。信托公司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2.经营稳健、风控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可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委托人最低委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参与人数不受限制;其他类别信托公司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应严格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