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相关税费
信托公司在对矿产资源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矿产资源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矿产资源企业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归纳如下:
(一)矿业企业主要税收种类
1.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有从价定额或者从量定额两种方式计征。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缴纳营业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规定,中国境内销售矿产资源产品以及进口矿产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其中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税率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至17%;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4.了解矿业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情况,调查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来源、归属、用途及会计处理等情况,关注税收优惠期或补贴期及其未来影响。
(二)矿产资源主要规费种类[5]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①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②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①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3.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在中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4.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矿业企业自提费用
1.煤矿维简费
根据《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应当从成本中提取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自行安排,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2.生产安全费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项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项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指定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应及时将核定金额的风险抵押金存入风险抵押金专户,专项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煤炭企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6]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矿山开采企业依法提取的,保证用于本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矿山转产发展基金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根据《山西省煤炭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其中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①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②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③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④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⑤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⑥职工技能培训支出;⑦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⑧迁移异地相关支出;⑨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⑩其他社会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