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并可按照注册文件约定增加披露频率。
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行载体应在每期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2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及以上的,可不编制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
发行载体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于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