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益权业务
(一)交易结构
股票收益权业务可以分为融资类和投资类两种类型。股票收益权融资类业务是指:融资人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之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同时将标的股票出质给信托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溢价回购该股票收益权;股票收益权投资类业务是指:融资人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之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同时将标的股票出质给信托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由信托公司和融资人对标的股票收益进行结算。
股票收益权业务是信托公司对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创新。由于信托公司集合类信托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其管理的集合类信托总规模的30%,所以信托公司创设了股票收益权业务类型以规避上述监管指标,基本的交易结构如下:
(二)股票收益权的性质及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将股权的权能归纳为收益权和表决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两种类型。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能否分割并进行单独转让,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无明确的规定。相关的监管文件承认了股票收益权作为一种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存在[1],但是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股票收益权”进行明确定义。笔者认为股权收益权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②标的股票因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标的股票而形成的派生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③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④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产生的其他收入。
融资类业务中的股票收益权融资人和股票收益权回购人可否为同一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融资类业务中的融资人与回购人非同一人,资金融入方为融资人,需要由第三方履行回购股票收益权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回购人不履行回购义务或履行不适当,则应由融资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