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登记
(一)出质登记材料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修订)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证券质押登记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质押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①《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②《质押合同》原件;③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④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和管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并提供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除质押材料
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包括:①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②质权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③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如果原件遗失的,需要提供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④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需要提供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⑤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果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办理质押登记,需要先解除原质押登记后,才能重新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如果该已质押证券被司法冻结的,需要先解除冻结后,才能重新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登记的其他事项
1.衍生质押: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登记机关一并予以质押登记;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时,配股权由出质人行使,并由质押双方自行约定获配股份是否一并予以质押。
2.质押顺位:如果登记机构对标的证券先受理质押登记,再受理司法冻结的,先办理质押登记,再对该笔已质押证券办理司法冻结;如果先受理司法冻结的,则不再受理该笔证券的质押登记。已被司法冻结、已作回购质押或已提交登记机构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已经被质押的证券,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3.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手续需要由质权人申请办理。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相对于主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只要主债权存续,质权亦同时存续。
4.代理质押登记:质权人与出质人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质押登记,也可以通过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审核同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署《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后,即成为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机构,开展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质押双方通过远程电子化方式向证券公司提交登记材料,并由证券公司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