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流程
(一)项目识别
①项目发起: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应当具备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等特点。
由政府发起的,财政部门应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的项目。
由社会资本发起的,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②项目筛选:财政部门根据其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项目的评估筛选结果制订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新建、改建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存量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③物有所值评价[14]: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个方面开展物有所值的评价工作。
④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项目准备
①管理架构组建: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15]
③实施方案审核: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
(三)项目采购
1.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开展资格预审工作。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经调整实施方案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后,合格的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调整实施方案的采购方式。
2.采购文件编制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3.响应文件评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括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4.谈判与合同签署
项目实施机构成立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根据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四)项目执行
1.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可以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2.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如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能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以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
3.绩效监测与支付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财政部门应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4.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
(五)项目移交
1.移交准备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移交的范围通常包括:①项目设施;②项目土地使用权及与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③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④项目实施相关人员;⑤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⑥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⑦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项目移交还应当符合如下的条件和标准:①权利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②技术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
2.性能测试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评估和测试工作通常由政府委托的独立专家或者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组成的移交工作组负责。
经过评估和测试,项目状况不符合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的,政府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并要求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进行相应的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以确保项目在移交时满足约定要求。
3.资产交割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资产交割除项目资产的法律过户和管理权限移交外,还需要办理项目相关合同的转让和相关技术转让。资产交割时,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运营阶段签订的仍需要继续履行的重要合同,需要由项目公司转让给政府或政府制定的其他机构。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运营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政府或政府制定的其他机构,并确保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遭受任何侵权索赔。
4.绩效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