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规范: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②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③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④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②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③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④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⑤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