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基本要素
1.产品要素
续表
2.交易结构
(二)开放日及申购/赎回
1.开放日
(1)任一开放日
本信托生效后的任一交易日均可以成为开放日。优先级受益人可以提出开放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后,确定开放申请书所申请开放日为自该开放申请提出之日后本信托的下一个开放日。
优先级受益人可以在任一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是办理赎回业务仅可在其向受托人提交的开放申请中所确定的每笔申购资金拟赎回日期办理该笔申购资金的赎回业务;次级受益人在任一开放日只可办理申购业务,不允许办理赎回业务(特别开放日除外)。
(2)特别开放日
次级受益人可于特别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特别开放日的确认条件包括:① 优先级受益人在开放申请中明确表明该开放日为特别开放日,并应经受托人同意;② 特别开放日前一自然日扣除次级受益人累计追加但未返还信托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1.0000时。
2.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时间
优先级受益人应于开放日与特别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次级受益人应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申购申请,或于特别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次级受益人应于拟申购开放日前3个交易日向信托财产专户划付2000万元申购保证金;在优先级委托人向信托财产专户缴付优先级信托单位申购资金之前,次级受益人应将其申购资金与已支付申购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2)申购与赎回价格
优先级信托单位申购资金按1元/份折算成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次级信托单位申购资金按1元/份折算成次级信托单位份数。优先级及次级信托单位赎回价格为1元/份。
3.特定开放日的净值归一
如果特别开放日(T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1.0000,次级受益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信托资金至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1.0000(每个信托开放日前一自然日及信托终止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
(1)次级受益人可于该T+1日前(含)向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至:追加信托资金≥S-Q(S=信托利益核算日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1元,Q=信托利益核算日包含次级受益人累计追加但未返还信托资金的信托财产净值)。次级受益人追加的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改变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
(2)如次级受益人于T+1日前(含)按照公式“追加信托资金≥S-Q”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信托利益核算日的估值结果向优先受益人支付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级受益人收益。在该等情况下,优先级受益人可以申购/赎回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3)如次级受益人未能在T+1日前(含)按照公式“追加信托资金≥S-Q”足额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自T+2日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全部变现完成后,受托人以变现后的信托财产为限支付各项费用并按照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分配顺序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及本金返还,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当且仅当该T-1扣除次级受益人累计追加但未返还信托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1.0000时,则强制分红使信托单位净值等于1.0000。特别开放日次级受益人信托收益=本次特别开放日扣除次级受益人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元。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具体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1)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各类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投资标准如下:
①除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类债券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不含私募类债券)。
②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为A-1级,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
③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在AA(含)以上;如果发行主体为民营企业,应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④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或担保机构评级在AA(含)以上;如果发行主体为民营企业,应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2)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的银行定期存单、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3)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2.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应当遵守投资标的限制、投资比例限制、到期日限制、关联交易限制等。如果因为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财产净值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项下投资不符合相关投资限制要求,受托人、投资顾问应在10个交易日内予以调整。
(1)投资标的限制:①不得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②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以及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③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股票和股指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新股申购。
(2)投资比例限制:①投资于单一债券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规模的10%;②投资于单一债券金额不得超过T-1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5%;③投资于单一债券型基金额不得超过T-1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④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金额不得超过T-1日信托财产净值的10%。
(3)到期日限制:①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10个交易日起禁止买入交易,到期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起应赎回基金类资产。②本信托计划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30%,到期日前3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10%。
(4)关联交易限制:不得投资于次级委托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自身发行的债券以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券。
(四)风险控制措施
1.预警线
(1)当T日信托单位净值≤0.9500元(预警线)时,受托人将于T+1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次级委托人不晚于T+2日向信托专户追加信托资金至信托单位净值≥1.0000元。次级委托人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资金追加金额≥T日存续信托单位份数×(1.0000元-T日信托单位净值)。
(2)自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之日的次日(T+1日)起,受托人仅接受投资顾问的卖出或赎回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顾问买入或申(认)购投资建议。当次级委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足额追加信托资金或次级受益人未追加信托资金但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1.0000元(含)以上之日的次日起,受托人恢复接受投资顾问买入或申(认)购投资建议。
(3)如次级委托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且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1.0000元(含)以上,则自T+3日起,受托人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自主变现本信托所持非现金资产,使本信托所持非现金资产比例以成本价计算不高于信托财产总值的30%。此后即使次级委托人足额追加信托资金或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1.0000元(含)以上,受托人已经进行的自主变现操作为不可撤销的。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平仓条款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4)本信托触及预警线后,次级委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及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后,次级委托人所追加信托资金全部足额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财产,即次级委托人分次追加信托资金的,全部追加信托资金足额到账前,已追加部分不计入信托财产,仅当全部追加信托资金全部到账后一次性计入信托财产。追加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增加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次级委托人追加信托资金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5)在次级委托人追加信托资金后,如扣除次级委托人累计交付但未返还的全部追加信托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1.0000元时,次级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还所追加的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返还的信托资金为限,且扣除本次返还的信托资金后,返还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应≥1.0000元。
2.平仓线
当T日信托单位净值≤0.9400元时,无论次级委托人是否追加信托资金且无论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到平仓线以上,受托人有权于触及平仓线的次日对本信托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五)信托利益分配
1.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
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按照Ri%/年的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优先级受益人于开放日赎回优先级信托资金时,受托人将赎回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收益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分配。每日应计提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收益=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Ri%/365。其中Ri值以优先级委托人在认购/申购申请中确认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准。
2.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
如果特别开放日扣除次级委托人累计追加且未返还的信托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1.0000,受托人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特别开放日次级信托单位信托收益=特别开放日扣除次级委托人累计追加且未返还的信托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