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政策及预售资金监管

七、房地产预售政策及预售资金监管

很多城市对房地产预售政策及预售资金监管都有着较为严格规定,其中预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下文对全国重点城市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进行解析:

(一)北京市房地产预售及预售资金监管

1.预售政策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符合如下条件时方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4)已经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2.预售资金监管

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在预售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及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需要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的定金在完成商品房网上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除可以直接收取定金之外的其他购房款必须直接进入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监管银行对于重点监管额度[16]部分进行重点监管,以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初始登记完成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环节[17],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对于专用账户内资金超过剩余工程建设节点用款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支取超过部分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二)上海市房地产预售及预售资金监管

1.预售政策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4)已经确定商品房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上述预售条件的,应当向上海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或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领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符合预售条件的文件以及商品房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广告宣传。

2.预售资金监管

上海市没有颁发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监管作了简单规定。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的建设。监管机构对预售款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