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决策
(一)主动管理型业务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资决策程序一般可以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五个流程:
1.投资研究: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数据进行分析,以此作为投资策略的参考;讨论信托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及未来一定期间的资产配置方案。信托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市场走势制定未来一定期间的投资策略,明确未来一定期间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信托经理应当制定投资策略报告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建立投资组合备选证券库,所投资证券均应具有相应的研究支持,重点个券应有深度的研究支持;投资分析及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依据,切实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交易依据。
2.投资决策:在信托经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信托经理亲自下达投资操作指令进行投资操作。超出信托经理投资权限的事项,信托经理应当按照投资授权流程上报审批(信托经理—主办部门负责人—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对于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事项,信托经理提交投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决策。
3.投资执行:信托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监督:交易清算员复核当日的交易数据,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部风控制度流程及信托合同的,应当立即向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通报风控合规部门、信托经理、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证券投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5.风险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由主办部门内部对资产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性分析,对投资绩效、业绩基准及市场相类似产品的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由外部相关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控合规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风险管理与监控。
(二)投资顾问型业务投资决策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参考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和信托文件中关于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规定自主决策,并亲自下达交易指令。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按如下程序执行:①投资顾问提供交易建议,预留受托人的执行时间和价格空间。②受托人对交易建议进行审核无异议后进行投资操作;如果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交易建议书不能执行,则该交易建议作废。投资顾问的交易建议只在当天交易时间内有效,超过当天交易时间的投资建议作废。③如果信托财产净值跌破止损线时,受托人有权在无须投资建议情况下直接进行止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