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资产

二、基础资产

(一)基础资产范围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附带抵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资产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但是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安排,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资产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发起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发行交易,这将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使得信托受益权有了可供交易的平台。

(二)负面清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如下: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是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具体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仓单、提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资产,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