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
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产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