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业务模式
2025年09月26日
二、基本业务模式
信托公司没有专业的证券业务投研团队,其本身不具备独立开展证券业务的专业能力,因此基本上都由私募投资机构作为机构顾问提供资产配置的投资建议。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需要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向证券投资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信托公司开展的阳光私募产品基本可以分为三种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和云南模式。
(一)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用于证券市场投资。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并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资产配置。深圳模式主要以华润信托和平安信托为代表,私募机构担任投资顾问,但是不承担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
(二)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发起设立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用于证券市场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其中优先级份额由社会投资者认购,次级由第三方投资顾问认购,信托公司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资产配置。上海模式主要以上海信托和华宝信托为代表,私募机构担任投资顾问,但是需要按照约定的比例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以次级信托资金为优先级提供信用增级。
(三)云南模式
云南模式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用于证券市场投资,由自己的投资团队进行资产配置。云南模式主要以云南信托为代表,其有独立的投资团队,旗下多款阳光私募产品均取得较好的投资业绩;根据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网站披露,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龙资本市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单位净值6.1542,累计净值7.3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