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检查与监管政策分析

四、监管检查与监管政策分析

(一)监管检查

1.风险排查

2014年3月,公司根据《江城市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风险排查的通知》(江银监办〔2014〕40号)中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十四条”的要求进行专项自查。公司就内部控制有效性、内审稽核质效、员工职业操守等情况开展排查活动,于2014年4月将所排查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交江城市银监局。

2.现场检查

2014年10月,江城市银监局对公司开展为期一周的现场检查,并向公司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银监〔2014〕第300号)。《现场检查意见书》充分肯定公司在积极开拓业务的同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大力强化各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不断提高各类业务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水平;《现场检查意见书》指出公司自主营销能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房地产信托业务集中度过高等问题。公司根据监管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于2014年11月将整改情况向银监局进行反馈。

(二)监管政策分析

1.《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4年4月8日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通过如下措施以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主要核心内容如下:

(1)行业风险监管

要求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为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及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并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通过的恢复与处置机制报送监管机构;建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2)业务风险监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项目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存续业务要形成整改防范报送监管机构;研究推出债券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通过直接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鼓励开展并购业务以参与企业的并购重组,鼓励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家族财富管理以及公益信托业务。

2.乙类债券账户重启

2014年11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管产品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办理入市备案,以申请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此次乙类账户的重启,对于债券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将是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