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登记和转让

四、发行、登记和转让

(一)发行核准与报告

1.发行核准

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起,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制度。同类产品具体是指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中国保监会对初次申报的资产支持计划仅实施合规性和程序性审核。

2.发行完毕(失败)报告

受托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计划设立完毕(即受益凭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资产支持计划设立失败的(即发行期限届满而未能满足约定的成立条件),受托人应当在发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发行与流通

1.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信用评级报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基础资产的构成和运营、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信息。

2.发行方式

受益凭证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方式,也可以采取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交易平台

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以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对受益凭证发行、登记和转让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并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受益凭证持有人可以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开展受益凭证协议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