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主体

三、参与主体

(一)受托机构

1.能力标准

资产支持计划的受托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担任,受托机构应当在首单支持计划设立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

受托机构应当具备的能力标准包括:(1)具有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经验;(2)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3)合理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4)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准;(5)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受托职责

受托机构的受托职责主要包括:(1)设立、发行和管理支持计划;(2)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3)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4)持续披露支持计划信息;(5)法律法规、监管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托管机构

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托管人应当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格,托管人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主要包括:(1)安全保管资产支持计划资产;(2)按照资产支持计划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3)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4)出具托管报告;(5)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计划移交基础资产,并应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资产支持计划的情形。

原始权益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2)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其他参与方

投资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面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保险机构投资者以保险资金认购。

资产服务机构:受托人可以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原始权益人可以担任资产支持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应当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且每年跟踪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评估机构:受托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资产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