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增级措施

二、信用增级措施

1.保证担保(企业担保)

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担保系数原则上不应大于100%,其中担保系数=负债总额+或有负债代偿额+(本次担保本金+1年利息)/资产总额×100%。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保证担保,通常情况债权人都会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时,笔者建议要求该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抵押担保

(1)可以设置抵押的财产

可以设置抵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设置抵押的财产

禁止设置抵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用做抵押的财产。

3.质押担保

可设置质押的财产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转让的动产;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4.抵(质)押率

(1)计算公式

抵(质)押率分为本金抵(押)率和一年本息抵(质)押率,其中:本金抵(质)押率=主债权本金/抵(质)押物评估价值×100%;一年本息抵(质)押率=(主债权本金+1年利息)/抵(质)押物评估价值×100%。

(2)抵(质)押率

抵押率分类表

续表

质押率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