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批与产品备案

四、资格审批与产品备案

(一)受托机构资格准入申请

1.审批程序

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银监会受理时效为自收到信托公司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原由。信托公司具体的申请流程为:信托公司将一式三份的申请材料报送属地银监局,由银监局初审后报送银监会,信托公司需要就申请材料向银监会进行现场答辩。

2.审批资料

申请材料具体包括:①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及重新登记完成3年以上的证明;③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④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⑤申请人自律承诺书;⑥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备案

1.备案程序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1092号),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由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备案申请由银监会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并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各机构监管部仅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需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已备案产品应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2.备案资料

备案登记材料包括:①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②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项目备案报告;③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计划书;④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⑤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师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⑥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⑦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⑧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⑨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