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备案及信息披露
2025年09月26日
五、设立、备案及信息披露
(一)设立与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原始权益人和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原始权益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证监会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管理人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设立情况报送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送属地证监局。
(二)挂牌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的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且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始终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环节包括:
1.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2.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管理人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设立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人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3.其他信息披露
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信息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发生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专项计划清算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