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设施建设

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

(一)公路建设概述

1.公路等级划分

我国公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高速公路、一等级公路、二等级公路、三等级公路、四等级公路,各等级公路的具体建设条件如下:

(1)高速公路: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门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分为四车道、六车道、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5000辆以上。

(2)一等级公路:为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港口、机场,专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30000辆。

(3)二等级公路:为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矿区、港口、机场等地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照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4)三等级公路:为沟通县以上城市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

(5)四等级公路:为沟通县、乡(镇)、村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

2.公路参与企业

公路建设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我国公路建设需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投资主体(或交通主管部门)需要专门成立项目法人负责公路的建设。

(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项目整体融资、建设协调以及项目的后期运营管理,大多数为各省市交通厅、交通局下属的地方建设平台。

(2)设计单位:业务单位聘请负责设计工作的单位,大多数为各省市的公路设计院。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整个工程的建设施工。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主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

(4)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聘请的负责在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体。

3.基本建设程序

(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全省路网规划,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处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需报经省级发改委审查通过后,报经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后,投资主体应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经批复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依法确立项目法人。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批准阶段,投资主体还应当取得如下批复文件:

①环评批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省级环保局审查,并应取得环评批复;

②水保批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经省水利厅审查,并应取得水保批复;

③压矿批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压覆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审查,并应取得压矿批复;

④文物调查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文物调查报告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查;

⑤用地预审批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用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审查,并应取得用地预审批复。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投资主体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审查;省交通厅委托咨询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由咨询审查单位提交审查意见;省级交通厅组织初步设计预评审,并印发预审意见;经修编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审批,交通部组织外业现场考察和室内考察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依据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省级交通厅审查;省交通厅委托咨询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由咨询审查单位提交审查意见;省交通厅组织召开施工图设计审查会议,并印发审查意见;经修编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经省交通厅审批,省交通厅委托造价机构审查预算文件,并根据造价机构的审查机构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

(5)初步设计文件的用地红线图提供后,即可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林地手续由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厅初审后,由省林业厅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用地手续由地方国土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用地手续获得批复后即可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首先需要对沿线居民进行动员宣传,进行埋桩放线、现场丈量清点造册后张榜公布。建设单位需要做好征地拆迁的补偿工作。

(6)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招标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各地方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标、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接、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交工验收是指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具体程序:由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检测单位经核查于检测后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建设单位据此组织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鉴定;省交通厅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工程质量以及建设项目进行评分,并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公路建设成本

1.公路建筑工程包括隧道工程、桥涵工程、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三个部分。公路工程造价具体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1)建筑工程费用: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隧道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其他工程以及沿线设施以及管理、养护、服务房屋工程等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高等级公路中的管理设施的安装,如收费站设施、通信系统设施、监控系统设施、供电系统设备以及某些隧道的通风设备、供电设备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用:渡口设备、隧道照明、通风动力设备、高等级公路的监控设备、养护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器具等的购置费用。

(4)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留费用。

2.如下表格数据为平顶山至临汝高速公路造价的明细,可以供读者参考公路造价的大体情况。

(三)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

世界各国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国家财政拨款、公路使用者税收、社会筹资、公路收费、金融机构贷款。我国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贷款、车辆购置税、国家预算资金、吸引外资、地方自筹资金、企事业单位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中金融机构贷款、地方自筹和国家预算内资金是最重要的三个来源。

(1)金融机构贷款:银行贷款是公路建设最主要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可以分为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其中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投向之一,如国家开发银行2013年公路行业贷款余额为12382亿元,占其贷款总额比例为18.05%[5]

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信托资金、保险资金、委托资金为公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路建设提供的资金中,很大一部分仍然是银行的资金(包括银行自营资金和理财资金),如银行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向建设单位发放信托贷款,用于银行指定的公路建设。

(2)车辆购置税

根据《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车辆购置税收入应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

根据财政部、交通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94号)规定,车辆购置税收入中专项用于国家交通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建设及其他交通方面的专项支出。交通专项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重点用于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建设,重要公路立交桥、公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适当安排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适当安排用于农村公路、扶贫公路、陆岛公路、边境口岸公路、断头路、国道标准化美化(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危桥改造和公路网技术结构升级改造等建设支出;适当安排西部交通科研试验费、前期工作费、在建公路自然灾害支出等;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内河航运建设及其他支出。

根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地方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补助地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3)国家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公路时,会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地方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划拨配套资金。根据财政部2013年财政预决算报告,2013年公路新建和改建支持分别为656.44亿元和402.33亿元。

(4)吸引外资

建设单位可以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用于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全球性或区域性金融机构可以为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项目贷款。中国倡导筹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主要为本地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除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版)》,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和运营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质押

1.收费公路

(1)收费公路类型:根据《公路法》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政府还贷公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经营性公路:①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②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

①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

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③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④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3)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①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②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公路收费权质押

(1)规范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的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纳入应收账款范畴。

综合上述相关规定,公路收费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质押登记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

(2)相关问题

根据实际业务经验,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融资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出质人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及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文件。

(2)出质人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站数量、站点的批复文件。

(3)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4)质押期间内,出质人应当在监管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让人将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全部或按约定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质权人对出质人使用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

(5)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在公路建设期间投保工程建设险,在公路建成后投保财产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