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三、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一)概述

工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必然会形成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工商企业通过先提供商品或劳务、后收取价款的方式,可以增加销售以减少企业的存货,不过也使得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放慢、经营成本增加。企业为了盘活应收账款资产,可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向信托公司融入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具体包括如下权利: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2)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4)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规则

1.质押登记及办理机构

(1)登记程序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还应向登记公示系统提交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质押登记协议(内容包括已签订的质押合同及、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2)登记期限

质权人根据主债权旅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且不超过30年。质权人可于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

(3)异议登记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并于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征信中心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三)应收账款风险与防范

1.应收账款风险揭示

信托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当注意应收账款的如下风险:

(1)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应收账款根本就不存在,二是出质前应收账款已受清偿,三是出质后应收账款已获清偿而清偿价款未提存。

(2)应收账款价格是否公允。应收账款是否公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未能反映真实的应收债权金额,二是未能对应收账款进行合理的损失计提。

(3)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限制:应收账款的权利限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应收账款债权,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在应收账款债权上设置优先权或其他权利限制。

2.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应收账款的如下风险,信托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当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首先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应收账款进行专项审计,取得供销合同、收货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应收账款形成的法律凭证;应收账款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交货义务,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需要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书面确认文件,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当承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将价款划付至信托公司指定的监管账户;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当存在至少3年以上持续合作历史,且不存在过往逾期记录。

(3)应当明确应收账款的账龄,建议不予接受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作为质物;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80天,符合交易惯例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应收账款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0天。

(4)应收账款应当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融资合同中应当明确应收账款债权人不得未经信托公司同意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或优先权,或者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