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资产

二、基础资产

(一)基础资产范围

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应当是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根据穿透原则,基础资产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基础资产应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2)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真实、交易价格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

(3)基础资产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现金流要求

基础资产在资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受益凭证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但是国家政策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房和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基础资产除外。

受托人应当以历史数据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的因素,合理测算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但是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不包括回购等增信措施产生的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