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信托概述

一、公益信托概述

(一)公益信托定义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编著的《信托公司经营实务》第三章第三节,公益信托,也被称为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全体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根据《信托法》的界定,凡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即为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从词义上来说,公益事业包括慈善事业,但是公益事业不等于慈善事业,公益事业的范围比慈善事业的范围广;比如教科文卫体事业为公益事业,而不是慈善事业。由此可知,《信托公司经营实务》中关于“公益信托,也被称为慈善信托”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再者,特定的公益信托仅能以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可能做到为了全体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二)公益信托的特点

1.信托目的公益性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应具有公益性,即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这里需要讨论如下几个问题:

(1)信托目的必须是完全公益性,还是可以包括其他非公益目的?

【示例】委托人以其名下财产设立信托,其中部分信托财产用于其子女教育,部分财产用于支持发展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因此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完全公益性。

(2)信托目的的公益性应从实质性角度去认定,并不能从形式性角度去认定。

【示例】某企业家出资20万元设立信托,信托目的是资助小鹿和小玮完成大学学业;从形式上看,教育事业显然属于公益事业,但是信托的目的仅使小鹿和小玮二人获益,并不能产生公益性效果,因此该信托为私益信托,而非公益信托。如果该企业家出资100万元设立信托,信托目的是资助江城县符合信托约定条件的贫困学子完成大学学业,则该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2.受益人的不特定性

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属于无效信托;因此信托成立的有效条件之一即是受益人能够确定,或者受益人的范围能够确认。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应当符合确定性原则,笔者认为公益信托受益人确定性原则指的是受益人范围应当能够确定,而不能是受益人确定。

【示例】委托人设立信托用于资助对国家具有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从事航空发动机的研发,该信托的信托目的是资助航空发动机的研发,信托受益人为对国家具有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由于“对国家具有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的范围无法确定,因此该信托因不符合受益人确定性原则而无效。如果该信托是用于资助从事航空发动机研发的科研人员,则因为“从事航空发动机研发”的科研人员的范围能够确定,因此该信托符合公益信托的受托人确定性和不特定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