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政策
(一)房地产信托贷款条件[3]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3.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最低要求。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
(二)房地产信托贷款禁止性条件
1.对不符合房地产贷款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
2.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3.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4.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等用于房地产开发;
5.对股东借款、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和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充作项目资本金,但是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况下的股东借款可以充作项目资本金,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中的银行个人理财资金可以充作项目资本金;
6.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包括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投资附加关联方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方受让的情形)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7.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8.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三)土地储备信托贷款的特殊规定
1.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
2.所购土地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3.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
4.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但是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11日)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