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族信托优势
家族信托是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金融工具,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群的关注,超高净值人群对家族信托的需求更加旺盛。
(一)财富传承灵活
高净值客户可以将其名下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实际需求设置灵活的信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期限、信托利益分配条件及方式、信托财产的处置方式等):
【示例一】比如委托人可以指定其子女作为受益权人,并设定子女领取信托利益的条件,在保障子女的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前提下,又可以防止“败家子”对家族财富的挥霍。
【示例二】比如委托人为了防止其离婚或者去世后配偶再婚而使得家族财产为家族外成员受益,可以将家族财产设立信托,以保证家族财产的受益人只能为其子女或其他家族成员。
(二)财产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具有风险隔离的制度优势,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相隔离;除法律规定情形外[2],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示例】委托人将其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如果委托人的企业经营失败时,委托人的个人财产通常因为保证担保以及其他各种原因而被债权人追偿,委托人已经设立信托的财产可以不被债权人追偿或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委托人可以通过家族信托,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对家族财富所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
(三)信托合理避税
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如果委托人的遗产直接由继承人继承,则需要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如果委托人将其名下财产设立信托,并指定其继承人为受益权人,这样就规避了因直接继承遗产而需缴纳的遗产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遗产税,因此信托的合理避税功能未能得以体现,这也是目前家族信托发展的一大制度障碍。
在避税功能上,除设立家族信托外,高净值客户还可以选择购买人寿保险。比如,《遗产税(草案)》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保险金信托即是将保险和信托相结合的金融产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别签订《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投保人指定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条件成就时,将保险金交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而不是直接支付给保险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此时被指定为信托受益人。
(四)家族企业传承
家族信托可以通过持有家族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家族企业的平稳传承:第一,可以保证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权;第二,可以避免子女没有能力或没有兴趣直接接手家族企业而影响家族企业的长久兴盛;第三,可以引入外部人力资本,由职业经理人对家族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经营管理。
具体而言:企业家可以以其所持有的家族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设立家族信托,由家族信托基金作为家族企业的控股股东;家族成员可以作为家族信托基金的受益权人享受家族信托基金的信托受益权,家族信托基金受益权既包括对家族企业的分红收益分配权,也包括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有的家族企业股份表决权出任家族企业的董事会及管理层的重要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