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主体

三、参与主体

(一)受托机构

1.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机构即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其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1)证券公司需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2.禁止行为

管理人的禁止行为包括:(1)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2)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3)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4)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5)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托管人

托管人可以是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

(三)原始权益人

我国债券市场对发债企业的财务与经营状况等都有比较严格的条件,且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鉴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主要是债项信用,而非发起人的主体信用,因此对发起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没有过于严格的条件,且不受债券余额的比例限制。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对一般原始权益人没有设置准入条件,仅对特定原始权益人设置了如下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内部规章文件规定;(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3)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5)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定原始权益人,是指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标准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包括:(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及人数需要穿透核查;对于依法设立并受监管机构监管,由金融机构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无须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标准及人数(如主动管理类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2.投资者权益

投资者可以交易、转让、质押、继承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通过正回购交易进行融资;投资者不得要求分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五)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挂牌、转让的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