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有偿取得制度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确立了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为基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2.有偿使用的方式
(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4)矿区使用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及陆上石油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