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定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仅限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不得超过3年,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在回购期限内的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须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一并自动予以质押(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2],而所产生的需要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不自动予以质押(如增发、配股等),具体交易结构如下图[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质权人为资产管理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质权人可以为资产管理人,也可以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关于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可以为融出方及质权人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采取的是信托结构,根据信托的原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因此融出方及质权人应当均为受托人(资产管理人)。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证券公司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当查询该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情况,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