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控与风险处置

三、风险监控与风险处置

(一)标的股票监控

信托公司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标的股票进行逐日盯市。如果标的股票收盘价低于预警线,信托公司应及时向融资人/出质人予以预警,并要求其做好补仓准备;如果标的股票收盘价低于补仓线,融资人/出质人应及时按照约定足额补仓;如果标的股票收盘价低于止损线,信托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平仓。

标的股票于信托存续期间发生分红派息情形的,根据交易合同约定是否一并质押或纳入监管账户;如果标的股票发生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票等而获得的派生股票,根据交易合同约定是否一并质押或纳入监管账户。标的股票发生上述情形的,预警线、补仓线、止损线等应作相应的除权调整。

密切关注影响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果发生标的股票上市公司被停业、犯罪及监管处罚、被风险警示(ST)、重大经营风险、重大法律诉讼等事件,信托公司一经发现上述事件,应当立即启动风险预案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及扩大。

(二)交易对手监控

信托公司应定期收集交易对手的财务报表,关注交易对手的日常经营是否出现异常,是否出现重大公开不良信息及法律诉讼等情况。交易对手风险监控应当注意如下方面:

①交易对手财务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交易对手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交易对手连续3个月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

③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手立案调查或者对财产进行冻结,对其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④交易对手以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

⑤交易对手主要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发生失踪、犯罪等情形;

⑥交易对手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尽职调查材料。

如果交易对手出现上述风险,信托公司应当要求交易对手提前清偿债务;如果交易对手不能按时清偿或清偿不适当,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启动质物处置预案,以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如果出现欺诈等风险,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并由风控合规部门配合司法机关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