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费问题
(一)税务处理
1.印花税
对于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签署的信托合同、受托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签署的委托管理合同,均暂免征收双方印花税;对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署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营业税(增值税)
对于受托机构收取的信贷资产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于受托机构的信托报酬、贷款服务机构的服务费收入、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费收入等,应当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计算的差价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发起机构委托受托机构将其信贷资产设立信托,对于设立信托过程中委托人转让其信贷资产的行为,在现行营业税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尚无明确要求在上述情形下对该转让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3.所得税
(1)发起机构: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2)其他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信托项目收益: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机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二)相关费用
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报酬和费用包括:①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和规费;②相关中介机构收入的报酬,包括受托人信托报酬、登记托管机构报酬、代理兑付机构报酬、资金保管机构报酬、贷款服务机构报酬、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如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