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高级管理层
(一)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需要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履行职责,切实做到:(1)在信托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建立有效隔离机制,保证其人员、信息、会计账户之间保持相对独立,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2)为每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系统、内部规章制度、经营控制系统、业务审批及操作系统等内部控制机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高级管理层还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分别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合规稽核。
(二)高级管理人员
信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应在任职前获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拟任人员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向监管部门递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递交拟任人的离职审计报告[3]。
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高管的准入实行“三考”制度,即考核(对过往业绩做非现场检查)、考试(考察履职能力和业务能力是否相符)、考查(当面谈话,判断是否具备高管能力)。凡是信托公司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管都必须通过“三考”后,再予以核准任职资格。
首先应当(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应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勤勉义务。
其次还应当具备:
(1)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品行和声誉、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凡是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均为不符合该项条件: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②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④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上述事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⑤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⑥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⑦被取消终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两次以上的;⑧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而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2)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定,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凡是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均为不符合该项条件:①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②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③ 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④ 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⑤ 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