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二、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一)信用增级与评级

信用增级措施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其中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结构化分层、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如果是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的,应当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保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当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的区别。

根据建设部于2005年5月16日颁发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为了配合国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建设部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对于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目的设立信托,需要将金融机构发放或持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及相应的住房抵押权批量转让给受托机构的,或者在特定目的信托存续期间,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债权回购,或者受托机构发生变更的,可以按照通知规定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由个人住房抵押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批量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只对抵押权人做变更处理,其他登记事项不作变更。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但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由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于2012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初始评级应当由2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上述通知还鼓励采取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

(二)风险自留原则

由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于2012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扩大试点阶段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风险自留原则。发起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的比例持有该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且持有期限不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发起机构应当同时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工作。在扩大试点阶段之前已经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受风险自留原则的限制。

201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2013〕21号文,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的风险自留原则作进一步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保留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2)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3)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4)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5)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发行交易与托管清算

1.发行与承销

(1)发行方式: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也可以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受托机构应当通过组建的承销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承销人可以在发行期间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担的资产支持证券。承销方式可以采取协议承销,也可以采取招标承销的方式发行;可以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方式,也可以采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

(2)招标发行:受托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在计划招标日前的6个工作日内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如下文件:①发行批文复印件;②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③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④发行说明书;⑤评级报告;⑥承销团成员名单;⑦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⑧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首次发行的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及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

(3)簿记建档发行:受托机构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于发行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述①~⑦项材料。受托机构在提交承销团成员名单中附载承销额度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在簿记系统记录承销人的承销额度。

(4)登记托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后,受托机构在信托受益权登记日15时前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①附电子文本的发行结果公告;及②受托机构签章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其中未通过发行系统发行,在提交的承销团成员名单中未附承销额度的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须提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文件后,在簿记系统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受益权确认手续,或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单》将持有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记入持有人托管账户,信托受益权关系成立,发行登记托管手续完成,并向受托机构出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

2.交易流通

符合交易流通要求的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后,受托机构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符合交易流通要求的资产支持证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提供报价、交易、行情和信息服务。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现券买卖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流通,也可以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报价交易方式采取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相结合。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度不得低于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度不少于2亿元。

3.托管与清算

目前可以办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和清算职责的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共同发起,并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批准成立的专业清算机构。

受托机构与登记托管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的规定,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受托机构在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资产支持证券的结算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细则》的规定执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将资产支持证券依法转让、用于清偿债务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转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