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类型与处置

一、限售股类型与处置

(一)我国限售股类型

1.法定限售股

(1)发起人限售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董监高限售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并购限售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自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可以不受上述限售期的限制。

(4)资产重组限售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5)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承诺限售股

(1)战略投资者承诺限售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予转让。

(2)配售承诺限售股[5]: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配售股票由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限售股: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承诺。

(4)金融企业高管和持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6]

(5)董监高特别限售股(中小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声明并承诺其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限售股的司法处置问题

对于承诺的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因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当予以公告。对于法定的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也可以依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进行非交易过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1年修订)》规定,对于因股权协议转让、继承、司法强制执行,以及持有人丧失法人资格等原因发生的限售股份非交易过户,可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