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
(一)信托业保障基金概述
1.保障基金设立背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4年4月8日印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信托行业的稳定机制,积极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发挥行业合力,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于2014年12月10日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宣布成立;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5年2月25日印发《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信托业保障基金于2015年4月1日正式启动。
2.保障基金性质和来源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①信托业市场参与者认购的资金;②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③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二)保障基金的认购主体
信托公司与保障基金公司签署认购保障基金合同认购保障基金:①按信托公司净资产余额和财产信托报酬比例认购的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②融资性资金信托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由融资人或用款人委托信托公司认购;投资性资金信托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与信托当事人的约定,将认购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由信托公司认购。
(三)保障基金的认购比例和标准
1.认购比例:
(1)信托公司按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
(2)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3)新设立的财产信托,信托公司应按审计的前一年度实际收取财产信托报酬的5%认购保障基金。信托公司收取的报酬具体指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中约定由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手续费、佣金等各种形式的报酬。
2.认购标准
(1)分期放款的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人或用款人按照实际使用金额认购。
(2)结构化资金信托产品中包含部分财产信托的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
(3)TOT信托产品按最底层终端信托的性质各自进行认购,上层信托不进行重复认购。
(4)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
(5)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
(四)保障基金的使用
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在具备如下情形之一时使用保障基金:
1.信托公司市场退出风险
信托公司出现如下市场退出风险时,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1)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2)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3)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2.信托公司流动性风险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支持的,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信托公司与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资金使用的条件,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
3.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的,由保障基金公司拟订方案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件:项目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