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炭资产信托

一、炭资产信托

(一)清洁发展机制(CDM)

1.灵活履约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度第一个承诺期内,温室气体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减少5%,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1)联合履约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2)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3)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指标,以贸易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2.清洁发展机制(CDM)

鉴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等原因,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相对较高,减排难度较大;反之,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效率低、减排成本低、减排空间大,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一减排单位存在较高的成本价差。因此《京都议定书》设定了灵活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并以项目减少排放的温室气体量来完成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项下应承担的减排任务的交易机制。

(二)国内碳排放交易品种

1.排放配额交易

(1)排放配额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企业依法取得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排放配额”是指企业取得一定时期内合法排放温室气体[6]的总量。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等制定不同的配额分配机制,分配给排放企业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所分配的排放配额,则应在碳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少于所分配的排放配额,则可以将剩余碳排放配额在碳交易市场进行出售。

(2)排放配额总量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3)免费配额分配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实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订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省级碳交易主管根据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配额。

(4)有偿配额分配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能力建设。

2.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

(1)核证自愿减排量备案

碳排放配额属于强制减排,企业亦可以参与自愿减排,自愿减排市场是强制减排市场的补充。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以依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2)核证自愿减排量核证

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项目业主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

(3)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

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三)实务案例分析

1.交易要素

(1)基本要素

(2)交易结构

2.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CDM(清洁发展机制)、国内碳市场、黄金标准、VCS等标准[7]碳减排项目和碳排放指标投资,闲置基金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短期理财产品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产品。

盈利模式:①信托资金用于为项目业主垫支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在项目注册成功后,信托计划分享项目获签发的减排量指标在市场上出售价款收益。②信托资金用于买卖碳排放指标,信托计划通过买卖价差获取投资收益。

3.风险控制措施

(1)结构化设计:投资顾问认购6000万元次级信托单位,为优先级信托单位提供信用增级,优先级和次级信托单位比例不超过9:1。

(2)分散化投资:设定不同类型项目的投资比例(比如风电、水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投资时设定相应的安全边际,以防范部分投资项目不能成功注册的风险。

(3)按照项目进度的时间节点分期以信托资金支付前期垫付费用;如果2012年CDM交易机制不存在,可以选择国内市场的交易途径,或选择黄金标准、VCS标准。

(4)通过期货交易、远期结售汇等方式以规避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风险和汇率波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