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一)投资范围

1.集合信托投资范围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可以运用于如下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1)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2)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3)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4)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5)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7]

2.单一信托投资范围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可以运用于如下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1)集合信托计划可以投资的品种或者工具;

(2)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8]

(3)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3.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规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一信托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

(1)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2)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股票等投资品种);

(3)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且该类产品应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投资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二)投资比例限制

信托公司境外受托理财信托产品投资公募基金、股票等投资品种(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金融衍生产品或工具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投资比例限制。

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全部为境外基金的,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该类基金投资组合中包含境外伞型基金,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对象为股票等投资品种的:①在任何时点上,单个信托产品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②在任何时点上,投资于任一国家或者地区市场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

3.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工具需要符合如下投资比例限制:

(1)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中的金融衍生产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100%。

(2)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中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该信托产品资产净额的10%。

(3)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①中资商业银行之外的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银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境外理财信托产品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该境外理财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④境外理财信托产品不得直接投资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