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能源企业证照及批复文件
(一)证照及批文
1.基本证照及批文
矿产能源项目应当取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证照及批复文件:
(1)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非煤矿山生产许可证
2013年6月29日新修订的《煤炭法》正式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被第638号国务院令予以废止。
(3)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矿长资格证
鉴于国家已正式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4年5月21日印发的《关于取消煤矿矿长资格证行政许可的通知》,为了减少煤矿生产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取消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前置条件的煤矿矿长资格证。
(5)矿长安全资格证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包括如下内容:①《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②矿山安全知识;③安全生产管理能力;④矿山事故处理能力;⑤安全生产业绩。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7)排污许可证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8)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9号),为了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
(10)矿产资源量、储量地质勘察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经评审机构评审且符合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办理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并批复矿业权人及有关单位。
(11)项目核准书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煤矿、煤制燃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黄金采选矿项目均实行项目核准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
(12)其他审核备案及设计材料
①可行性研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矿产能源勘探开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其作为项目核准申请材料报送发改委批复。
②开发利用方案:根据《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凡是新建矿产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并报请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编写。
③安全预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见本节“二、(一)1.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验收”。
④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⑤征地方案等: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征地及土地复垦方案,并报请勘查采矿用地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土地使用税费及征地拆迁安置费用。
(二)审查要点
矿产能源项目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关注:①矿产能源项目各项证照及批复文件是否齐全;②各项证照及批复文件的权利人与直接交易对手是否一致;③各项证照及批复文件是否尚在有效期内以及在信托期间内是否涉及展期问题;④各项证照及批复是否需要年检及是否已按照规定办理了年检手续;⑤信托公司还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主管部门核实各项证照及批复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