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二、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11]

(一)政府性债务情况

1.全国政府性债务规模情况

2.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性债务规模情况

(2)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举借主体情况

(3)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情况

续表

(4)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支出投向情况

(5)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未来偿债情况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9月21日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意见》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地方政府举债权限与规模

(1)举债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经过国务院的批准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只能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举借。如果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2)举债规模:国务院确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上限并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分地区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的具体举债规模无须国务院审批,但必须报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

2.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1)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一般债务),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专项债务),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3)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投资者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社会资本投资者或者项目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借债务,并自行承担偿债责任,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4)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3.存量债务处置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直接举借的,以及由企事业单位举借而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存量债务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并逐级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处理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具体分为如下四种情形:

(1)偿债能力充足:对于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则继续通过项目自身收入予以偿还。

(2)偿债能力不足:对于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和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以增强偿债能力。

(3)无偿债能力:对于确实需要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处置政府资产等方式切实履行相应的偿债责任。对于确实需要地方政府承担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的担保或救助义务。

(4)债务违约:对于确实已经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则需要根据商业化原则承担损失等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