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参与方资质条件

二、股指期货交易参与方资质条件

(一)信托公司资质

信托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申请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及以上。如果申请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的监管评级应为2C级及以上,并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1年以上。

2.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3.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4.IT系统的要求: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5.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6.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期货公司的资质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可以选择期货公司进行合作,但该期货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2.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3.具备二类及以上的技术资格。

4.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三)投资顾问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自主管理原则,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进行投资决策。信托公司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聘请投资顾问,但投资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4.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5.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