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管理类信托概述
2025年09月26日
二、事务管理类信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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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务管理类信托的概念
根据管理职责和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信托业务划分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和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即使通常所说的通道类信托业务,具体是指信托公司不承担实质性风险,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通常以单一信托业务为主,也包括集合信托业务和财产/财产权信托业务。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主要以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的形式存在。
(二)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特征
1.单一信托业务:事务管理类单一信托业务应当符合如下特征:(1)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担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和投后管理的职责;(2)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投资指令,受托人根据投资指令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根据投资指令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所有风险;(3)受托人仅承担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4)信托期限届满时,受托人可以届时信托财产的现状向委托人分配。
2.集合信托业务:事务管理类集合信托业务应当有明确的实际风险承担主体,信托公司仅承担通道主体功能,实际风险承担方通常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笔者认为事务管理类集合信托业务应当符合如下特征:(1)集合信托计划应当由实际风险承担主体全额代销;(2)信托资金管理运用的方式及投向由实际风险承担方指定;(3)实际风险承担方承担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和投后管理的职责;(4)实际风险承担方应当出具保函,明确是对信托计划的兑付提供流动性支持,并负责对出现兑付风险的信托计划项下资产进行处置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