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的终止

三、公益信托的终止

(一)终止事由

根据公益信托的特殊性质,公益信托的终止事由包括如下四类: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示例】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本公益信托的期限为50年,则信托期限届满50年时,信托终止。

2.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示例】公益信托用于资助足球事业的发展,但是俱乐部爆发贪腐丑闻,严重违反信托目的,因此信托便告终止。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示例】公益信托用于研发永动机,经研究证实永动机在理论上是不可行的,因此信托目的无法实现,信托便告终止。

4.信托被撤销。如果公益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则该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公益信托被撤销的,该信托便予以终止。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终止事由除上述四项外,还包括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和信托被解除两项。由于公益信托受益权人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无法做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后终止信托;同时亦因为公益信托受益权人具有不特定性,所以不可能出现因受益权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而解除的情形。[1]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二)清算分配

1.清算报告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或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受托人无法取得受益人或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的确认。公益信托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2.“近似原则”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公益信托终止的,如果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受托人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近似原则”确定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即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