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销售监管

六、项目销售监管

(一)销售进度监管

项目公司制定项目销售计划表并经董事会批准通过,销售计划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定价方案、定价变动机制、销售进度等内容;如果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对销售计划进行调整时,应当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项目公司应当就销售计划表向信托公司出具销售进度承诺函。

项目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将实际销售情况结合销售计划表出具季度报告,并经信托公司派驻的财务总监审核同意。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期限对项目的去化率进行约束。比如,信托期满12个月时,去化率需要达到40%以上;信托期满18个月时,去化率需要达到60%以上;信托期满24个月时,去化率需要达到80%以上。如果去化率达不到约定的进度,则触发特殊事项处理机制,由信托公司主导销售定价等销售权利。

(二)销售资金监管

销售资金监管可以采用保证金账户监管或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等方式。在信托资金退出之前,可以约定销售资金不得用于本项目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1.如果需要信托公司解押在建工程才能进行预售期房的,则采用保证金账户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项目公司按照×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保证金账户划入解押保证金后,再由信托公司解押对应面积的在建工程;实际销售价格超过解押保证金“×元/平方米”的部分可以划入主账户或销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全程封闭监管,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解押保证金“×元/平方米”的部分由项目公司原控股股东补缴入保证金账户。

2.如果项目公司预售期房不需要解押在建工程的,再采用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方式进行监管。在信托资金退出之前,可以约定销售资金不得用于本项目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如果项目公司需要将销售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可以约定需向信托公司申请并获同意后方可使用。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与按揭银行的联系与合作,以确保销售款项能全部进入销售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