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一、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一)交易结构

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贷款人,以担保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该类业务是目前诸如银行、信托公司等具有信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展的业务,是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基本的交易结构如下图:

(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为质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进行规范。

1.标的股票准入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如下股票作为质物以向证券公司发放贷款:①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②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股票;③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④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⑤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⑥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票,不受此限。

2.风险控制措施

(1)贷款期限与质押率

该类贷款的期限不得长于1年,且不得展期;质押率不得超过50%,其中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数量×前7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送股、分红、派息等孳息应当一并予以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参与配股并将获配股份一并予以质押,否则应当由出质人补仓。

(2)质押限额

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对同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贷款人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作为借款人的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3)警戒线和平仓线

警戒线≥(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5%;平仓线≥(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如果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补仓;如果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处置质押股票。